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日照市莆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以在山东省莆田籍企业家在鲁开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山东省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山东地区的莆田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山东,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建设山东、反哺家乡”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日照市。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莆田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 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 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 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市场、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 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山东与莆田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 为会员提供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八) 开展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
(五)莆田籍企业家在鲁开办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经营实体(或场所)及营业执照,企业信用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商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所有会员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商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超出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且应当使用冠有本商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商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2月2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